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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出口哪些“文物”构成走私文物案
发布日期:[2016-7-18 17:17:30]    共阅[1716]次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但是,作为走私对象的文物并非包括上述所有文物。而只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所谓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是指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文物出口和个人携带文物出境,必须事先向海关申报,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并发给出口许可证才能出境,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除经国务院批准运出国外展览的外,一律禁止出境。

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以走私论处,但《刑法》第325条已经将此行为单独立罪,本法实行后,此行为不再构成走私罪。如果行为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或邮寄的文物并非国家禁止出口的,只能认为其行为是一般走私行为,而不能认为是走私文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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