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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文物案与倒卖文物罪的界限与区别
发布日期:[2016-7-18 17:21:54]    共阅[2503]次
 

倒卖文物罪是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走私文物罪与倒卖文物罪在犯罪对象上有一致之处,而且在客观方面,走私文物罪的行为人一般也有倒卖的行为的表现,所以两罪存在某些相似。但两罪侵犯的课题不同。走私文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而倒卖文物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所以,两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不同。倒卖文物罪成立必须是以牟利为母的,而走私文物罪的成立对犯罪目的没有要求。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往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应以走私罪论处,不定倒卖文物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二件以下的,属于走私文物罪“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文物,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二件以下或者三级文物三件以上八件以下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该文物严重毁损或者无法追回等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文物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三级文物九件以上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造成该文物严重毁损或者无法追回的;

(三)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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