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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向走私人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如何定罪处罚
发布日期:[2016-8-1 16:48:45]    共阅[2697]次
     刑法第155条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以走私罪论处。适用这一规定,应当把握以下几点:1这一规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另一是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二者的相同之处是都必须是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即直接从走私分子手中购买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而且收购必须明知所收购的是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区别主要有二:其一,前者收购的对象限于国家禁止进口的物品,后者收购的是其他货物、物品;其二,前者无数量限制,后者则须数额较大,即偷逃应缴税额达到5万元以上。只要符合两种情形之一,即可以走私罪论处。
  2对于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应当根据所收购的国家禁止进口的物品的种类,分别以走私枪支、弹药罪、走私假币罪等走私特定对象的走私罪定罪处罚,如直接向走私人收购假币的,以走私假币罪定罪处罚;对于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3如果是与走私人事前通谋而直接收购其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应当以相应走私罪的共犯论处,而不能适用上述规定。
  4间接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加以倒卖构成犯罪的,不能定走私罪,而应当以刑法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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